解除微信支付冻结

网友保保_hVcVMm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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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在2025年5月19号12:24分在微信上收到辽宁省 *市人民法院限制微信支付,显示文书编号(2025)辽1281财保445号,但并未收到任何电子或纸质裁定通知书。本人拔打微信支付帐户限制提供的电话(02476574359、02476547358)不属于法院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人无论住所还是经常居住地,均不在辽宁省*市。综合以上情况,无论是遵循经常居住地管辖原则,还是按照住所地管辖原则,辽宁省*市法院对本案均不具备管辖权。要求解除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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