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尔吉姆健身虚假宣传诱导消费且拒绝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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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虚假宣传诱导消费 1、2024年4月28日,本人在该机构为2名儿童(曹雨熙、陈柏睿)购买游泳课程(订单号:0001076、0001617),单价788元/人,一次性支付1576元:李瑞婷于2024年4月23日为1名儿童(陈梓瑜)购买课程(订单号:0001596),单价788元/人,一次性支付788元:3名儿童游泳课程合计支付2364元。 2、销售过程中,工作人员明确承诺:"788元套餐可自由选择悦方城室内场或凤鸣山室外场,若仅选室外场则为688元/人",并展示含有双场地的宣传资料。基于对机构承诺的信任,我们选择支付更高价格的788元/人套餐。 二、单方违约且未履行承诺 1、2024年6月,该机构以“未中标凤鸣山游泳池”为由,单方面取消室外场服务,但未通知过本人及其他消费者且未提供替代方案或补偿。经查证,其宣称的“室外场”在销售时已明知无法提供,进行虚假宣传,涉嫌欺诈消费者。 2、该行为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0条:不得作虚假宣传、《民法典》第577条:应承担继续履行、补救或赔偿损失责任 三、拖延退款且区别对待消费者 1、事件曝光后,机构承诺登记购课信息并“一周内统一退款”,但实际仅对“闹事”家长私下退款,对守约等待的消费者(包括本人)长期拖延。 2、2024年6-8月:多次协商无果后2024年8月9日报警调解,但机构仍拒不履行“半个月内退款”协议。 3、2024年8月-2025年4月:机构以“课程转售后退款”为由继续拖延,期间对接人员退群、删除联系方式,彻底失联。 4、2025年5月:再次交涉,店面经理以“课程已转售至第三方”“退款责任归属于已离职失联的对接经理”故无法向消费者二次退款”等明显矛盾的借口推诿。 四、违法事实: 1、故意拖延退款:以“向总部了解、人员失联”为由拒绝履行法定退款义务,涉嫌构成《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8条规定的“故意拖延或拒绝承担责任”。 2、恶意逃避债务:将自身经营责任转嫁给离职员工,违反《民法典》第579条关于金钱债务履行义务; 3、二次侵权:单方面将消费者已付款项置换为未约定服务,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退货、退款义务)及第56条(欺诈行为处罚) 五、投诉诉求 1、全额退款2364元(曹雨熙、陈柏睿合1576元,陈梓瑜788元); 2、赔偿维权合理损失(交通、误工等)及支付资金占用利息; 3、书面道歉;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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