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法院无管辖权冻结微信支付账户投诉
处理中
本人在2025年5月21号12:02分在微信支付上收到辽宁省调兵市人民法院限制微信支付,文书编号显示(2025)辽1281财保450号,但并未收到任何电子或纸质裁定通知书。微信支付帐户限制提供的电话(02476574359)属于第三方催收公司,本人多次询问接电话的工作人员姓名与工号未告知,有意隐瞒信息并强行挂断电话。说明法院并没有相关证据,却强行冻结本人微信支付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人户籍山东,常住地青岛。综上所述,无论是遵循经常居住地管辖原则,还是按照住所地管辖原则,辽宁省*市人民法院对本案均不具备管辖权。请贵院解除我的微信支付限制。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