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虹商城售假且售后推诿责任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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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信 投诉人:万思瑶联系方式:158****3688投诉日期:2025年5月27 投诉对象 *台名称:天虹商场(线上APP) 商家名称:寻安海外专营店(尋安(香港)國際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注册号:27***08) 投诉主题:*台售假、推诿责任,要求依《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退一赔三 事实经过 1. 购买行为: 我于2024年1月3日通过天虹商场官方APP购买“CPB肌肤之钥钻光隔离妆前乳”(订单号:h10********70),支付金额259元,商品由天虹合作店铺“寻安海外专营店”发货,全程通过天虹*台完成交易。 2. 发现问题: 因个人使用频率极低,我于2025年5月19日通过闲鱼*台转卖该商品,并自愿选择“验货宝”服务(验货编号:DT0QCCA6C8)验货宝出具的《鉴定报告》截图(附件1)显示:“该商品不符合品牌工艺标准;经*台实物验货,该商品不符合品牌/制造商公示的技术信息和工艺特征。成色:轻微使用痕迹。生产日期为:2023-05。 3. *台交涉: 我于2025年5月22日联系天虹客服(通话记录/聊天记录截图见附件2),对方以“购买时间超过1年”“商家已解约”“无法核实真伪”为由拒绝处理,且未提供原商家有效信息。 投诉依据 1. 法律依据: *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排除消费者权利,商品质量问题不受“期限”限制。 *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有欺诈行为的,应退一赔三。 * 《电子商务法》第61条:*台应对商家资质及商品合法性审核,否则承担连带责任。 * 《民法典》第188条:诉讼时效自“知道权利受损时”起算,本案应从验货报告出具日(2025年5月22日)起算。 2. *台责任: * 天虹作为*台方,未履行对合作商家售假行为的审核义务; * 商家解约后,*台未按《电子商务法》第27条保存并披露其身份信息,导致消费者维权困难。 3. 投诉诉求 1. 退一赔三:退还商品价款259元,并赔偿三倍金额777元(合计1036元); 2. 承担鉴定费用:赔偿验货宝服务费24元; 3. 书面道歉:天虹*台出具加盖公章的书面致歉函; 4. 整改承诺:公示涉事商家信息,并承诺加强入驻审核。 1. 本人承诺所述事实及证据真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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