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乐赋教育虚假宣传诱导消费要求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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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 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合同(合同总价值为5980元); 判令被告退还原告已支付定金100元; 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等)。 事实与理由 2025年3月22日原告和被告达成协定,原告支付服务费给被告,被告给原告提供教育培训服务及灵活就业服务,通过分期支付约定的费用5980元,诉状理由如下: 该服务没有达成被告承诺的目标,该机构诱导消费虚假宣传,教学质量差。根本达不到所谓的剪辑副业月入几千效果,录播课对本人并无多大效果,导致原告的合法权益受损。 该机构违规经营,并无培训资质,收取费用时并未开具发票,合理怀疑存在偷税漏税行为。 该机构强迫签订不合理合同,分期付款协议只能在信好付分期付款之后才能看到,其中存在多项违法条款。并且所谓的合同中甲方权益明显大于乙方(消费者方)属于明显的霸王条款和格式条款,合同仅为甲方单独拟定未与乙方进行协商!!双方权利义务根本就不平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该公司合同中存在多条格式条款不合理且无效) 该机构目前已被多名消费者进行举报。本人发现是*局,想退课。该机构相关人员以话术掌控原告心理拖延时间开通课程。目前仅上了11节课程,平均完成率不足50%,却被该机构相关人员以强制开通的课程计算课时费。 该机构所谓的“老师”认证名称和付款名称不一致并且两次付款名称都不一致。严重怀疑存在不法分子中间赚取差价行为,该机构明显为不合法公司。本人只是学生无力偿还分期付款费用,被该机构所*学生不计其数,希望对其做出处罚。 原告遂与被告协商解除该服务合同,被告以“已提供的资源”定义“已享受的服务”强行收取不合理课时费与综合管理费。首先,原告认为与被告签订该服务合同是通过该服务达到原告设想的目的,但在合同履行中被告提供的服务课程不能实现原告签订该合同的目的,与被告所宣传的内容不符,至此该合同已经失去意义,可以被解除;其次,合同中明确规定合同双方对于合同中的事宜有再协商的义务,但当原告提出协商解除及退费问题时,被告拒绝履行合同协商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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