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绅健身教练离职要求退费遭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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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23年3月16日在派绅健身购买普拉提私教课共89节,剩余51节课。2025年5月至6月两名私教课教练先后离职,找部门经理要求退费。部门 本人于2023年3月16日-2024年4月3日在派绅健身房购买私教健身课程,共计89节课,支付费用28220元。截至2025年6月12日,课程尚剩余51节。购买课程时,该健身房承诺由LYN和Ella(化名)作为专属教练为本人提供服务,且该教练的专业资质与教学风格是本人选择购买课程的重要因素。然而,在未提前告知本人的情况下,派绅健身房单方面安排LYN和ELLA教练离职,导致健身课程无法按照原约定标准继续履行。 相关证据 1. 课程购买合同及付款凭证,证明购买课程的数量、金额和时间; 2. 剩余课程记录,由健身房系统或工作人员确认; 3. 当初健身房宣传资料或沟通记录,证明教练承诺情况; 4. 教练离职相关证明,如公告、通知、与工作人员沟通记录等。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健身房未经本人同意更换教练,属于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构成违约。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健身房在销售课程时,未如实告知可能出现教练离职的情况,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同时,因教练离职导致服务质量下降,侵害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 3.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与消费者明确约定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内容。未按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对退款无约定的,按照有利于消费者的计算方式折算退款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