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宣传诱导消费并涉培训贷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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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于2025年 4 月 1 日下午 4 点 45 分 与秉彝(广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签订《原画基础班+角色设计班培训协议》,约定课程总费用6192元。现因秉彝(广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在签约过程中存在虚假宣传、诱导消费行为,本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正式要求解除合同。具体事由如下: 一、贵司虚假宣传的违法事实 1. 秉彝(广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三木老师致电和我本人沟通)在2025年 4 月 1 日 通过电话(录音证据已保存)向本人承诺“学习第一个月即可赚取下个月学费”,但实际课程内容与就业收益严重不符,且秉彝(广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无法提供任何学员成功案例证明该承诺可实现,构成《广告法》第28条规定的虚假广告。2. 上述不实承诺诱使本人签订合同,已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0条(经营者真实信息告知义务),涉嫌欺诈,本人有权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要求退一赔三。 3. 退款条款限制严苛,7日内退课需扣除20%学费,若要退课需赔付每节课的课程钱为 185,说的是录播跟金牌讲师,其实就是按课件来,教学质量堪忧,上课内容只说了一些理论基础, 且“重大教学事故”定义模糊。4. 分期付款风险未告知 , 冻结课程后仍需还款,合作第三方可能涉及隐性贷款,侵害消费者知情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我要求退课的时候对方要我支付违约金跟服务费,并扣除已经学习的课时费。5.对方借助支付宝蚂蚁集团实务租赁项目名义来诱导客户签订合同, 根据《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融资租赁业务不得变相开展消费贷款,涉事机构将网课费用包装成“设备租赁费”,利用蚂蚁链技术生成电子合同,但实质是培训贷。以“分期免息”等话术诱导用户签署融资租赁合同,实际为变相消费贷款,涉嫌违反金融监管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