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想来零食店价格计算错误多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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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经过:我于2025年7月2日中午12:41:23在重庆市长寿区向阳路店好想来品牌零食店购买了小票显示原价153.74元实付152.44元的零食,经多次核对计算小票金额,我购买的29样零食合计实际原价金额应为152.49元,会员优惠1.3元后实收应为151.19元,因此好想来零食店多收1.25元。 问题: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真实情况的权利”。好想来零食店在不告知消费者的情况,实收价格高于实收价格,属于欺诈消费者行为。 诉求: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因我本次购买价格三倍不足五百元,要求赔偿我五百元,同时,再次清算在本次发现欺诈行为之前的消费是否存在多收款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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