诱导签署高额租车合同并涉嫌欺诈

网友保保_2edf5de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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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25年7月8日,因为想出来打暑假工,在鱼泡直聘上找到的一个中介,声称日结可以提供车辆,过去之后我是只干一个月,但是她和我说租一个月的车和电池可以无限换电,本来只干一个月,只付一期,但是她给我开了18期的一个租凭,每期为698,整个周期为12564,然后我跑了三单,想着提出来买个水喝,突然发现提现要余额在499以上才能提,随后我就发现我被*了,网上查一下才发现这是一个外面骑手租车*局,以提供兼职作为幌子,实则诱导我签署高额租车合同,已经涉嫌欺诈,今天下午我和她协商,她说租完一期下一期不租可以解除掉,感觉有点含糊不清糊弄我的意思。然后去报警也只是做协商处理。我的诉求:撤销分期,取消我在这个程序的所有订单并确认我没有任何支付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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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标注》要求,1、“电动自行车上路必须有脚蹬,但是租车行的电动车全部都没有脚蹬;2、6.1.1条规定,最高时速不得超过25km/小时,而他们给我的电动车在平直路段的时速就已经超过了25km/小时,严重危害我的个人生命健康安全。辖区交管部门办理他们的营业执照也是不合理的,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二条(二)款规定,生产成本或进货成本没有发生明显变化,以牟取暴利为目的,大幅度提高价格的,予以行政处罚。市面上相同种类的完整电动车销售价格在1000元~2000元左右,但是店家车架子卖12564的价格属于超过正常价格幅度。根据《欺骗消费者处罚办法》第三条(七)款规定,采取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诈性的销售诱导的,属于欺诈消费者行为。聊天记录、招聘信息可以证明他们在网上招聘员工,但实则只办理了租车服务。《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导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8条,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车行属于价格违法行为中利用虚假或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导消费者与其进行交易。《劳动法》第九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公司提供兼职,所以招聘我们做兼职的话不应该给我们开贷款或者租赁服务,我要求解除相关合同。现在给我开了18期的一期就是698而且这个代扣也是扣了的 我的诉求是:解除后面的17期租车服务,因为我本来也就是只租一期的,并且废除之前签的合同,这个本来就不合理,纯属是欺诈消费者,看我们学生刚出来好骗 而且租的车也全都是二手的根本没有安全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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