诱导消费致皮肤过敏并拒开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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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7.15在商家诱导下购买总计价值8000元的上述面部护理服务,并在当天尝试了一部分服务,2025.7.16觉得脸部泛红且痒,于是本着友好合作的态度与商家联系要求仅退不适用产品的款,商家对于退款态度模糊不清极其拖沓,告知已联系售后,售后三天后才联系我,说可以签退款协议但退款要30个工作日。商家在推销时夸大效果且承诺不需要可退款,存在虚假宣传和诱导消费,同时产品导致本人皮肤泛红瘙痒,以及我在服务过程中要求商家提供产品规格号等信息时他们以产品在无菌室调配无法拍照等借口拒绝或含糊其次,最后也没有给我一份双方正式合同和任何发票,这些行为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二条规定。且根据《上海市单用途预付消费卡管理规定》第七条和第十一条规定,凡在本市开展单用途预付卡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依法办理备案登记,并与上海市单用途预付卡协同监管服务平台对接,接受监管。经查询,该商家在向我销售价值8000元的预付消费服务时,未依法进行预付卡备案登记,已严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根据《上海市单用途预付消费卡管理规定》第十二条,尚在自购买预付卡之日起7日内,同时此服务致使皮肤问题,我有权要求退款,且该商家侵犯了我作为消费者的多项合法权益,希望商家能退还我预存的8000元。提供付款凭证和面部泛红瘙痒照片作为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