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育航标教育虚假宣传诱导消费并拒退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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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24年6月15日在北京育航标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购买军队文职课程服务,后期发现该机构虚假宣传,违反《广告法》第28条,违法违规诱导消费,违反《不正当竟争法》第20条,服务质量差,合同责任未履行,并违法注销,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4条等等,致个人财产损失。根据315新规第55条,本人有权要求该机构法人等实行退一赔三,请有关部门协助处理相关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