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小租合同出租方不一致及强制收费问题
网友保保_6159fdf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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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25年7月17日在成都东团食品配送有限公司签订了纸质的电动车租赁合同和支付宝上拍小租上的电子合同,纸质合同上写的出租方是成都东团食品配送有限公司,可电子合同上写的出租方是苏州玖韦松科技有限公司,出租方不一致,合同上明确规定了租期为2025年7月17日开始,可是当时他们说车还没有(从7月17日到7月23日一直没有车),之后我就想解除合同了,可他们苏州玖韦松科技有限公司的人不干,非要让我交899元,才能解除合同,并且我与他沟通时态度还很不好,还逼迫我用他们公司的车,说现在车已经到了,就是你不干活的问题,当时我还交了保险100元和34.9元。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租车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出租方违约责任时,承租人仍可依法解除合同。具体情形如下:合同解除权判定 若出租方在租期开始首日未交付车辆,构成根本违约(即未履行合同主要义务),承租人可依据《民法典》第580条行使法定解除权,无需承担违约责任。而且当时他们说先签一个月,后面干完一个月再签,但是我看了拍小租上有3个月的支付费。请消费保还我公道,请让苏州玖韦松科技有限公司无偿解除合同,和拍小租上的3个月的绑定费,并让其退还我当时交的钱一共134.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