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职培文化传播(南通)有限公司虚假宣传诱导贷款并退费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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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完结

本人于2025年7月12日下午3点19分收到来自深圳市青学伟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招生办冯老师的电话,虚假宣传误导在个人信息确认之后,说是原价8980,这边听了价格说是考虑一下,接着13、14日步步紧逼,说是最后一批次,团购更优惠的前提下,后于14日上午11点多被洗脑成功,交了冯老师所说的团购优惠价6980的学历提升,交完之后没多久立马咨询退费事件并与晚上七点半左右售后电话说是如果24小时内退款要扣除百分之30的费用,这边青学伟业打着国家助学点的幌子说改革前注册老生学籍名额有限的幌子.利用分期免息欺诈,诱导我报名参加,让我绑定自己的银行卡其中698微信扫给苏职培文化传播(南通)有限公司剩下6982为海尔消费金融分期贷款。现在请求官方介入同时要求退费并解除贷款,6282元为海尔金融消费贷款,该机构招生老师通过一系列违规手断诱导我办理网贷。一:1.虚假宣传误导,刻意夸大机构,以助学金名义诱导报名,刻意隐瞒分期付款实为网络贷款的真实性。2.贷款合同这边并没有进行本人人脸识别及本人签字确认,都是老师教我填写具体内容,并未告知协议具体内容,进行内容隐瞒,3.工作人员以入学报名诱导我签下协议,未充分披露协议内容,甚至在协议生效前协议的内容并无法查看,且存在加重本人义务,排除主要权利条款。4.为何所说的报名协议却跟两个毫不相关的平台绑定着同时生效.5.这边报完名就申请开发票,他这边于7月十七日就已经完成开票,但是却于我16日询问发票情况,接着22日询问,结果却在17日就开好票的前提下硬生生拖到23日中午左右发送给我,致使我违约了退款条例7.2条。 第二,海尔消费金融 违规行为,1,身份核验与贷款意愿核实缺失,全程通过青学中心的冯老师微信电话指导填写,未核实我真实意愿,在我完全不知情且未经过我同意的情况下,任由青学辅导中心找第三方机构为我办理贷款业务。2关键信息未告知,未明确向我说明贷款退费的具体内容协议。3.贷款用途监管缺失:并未向我个人核实贷款用途真实性,导致资金流入苏职培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本人诉求 1.责令海尔消费金融立即终止与我的贷款合同,消除该贷款业务对我个人征信可能造成的不良影响 2.解除协议并退还6980的分期费用和698的首付. 目前申请取消分期贷款和退费处理一直拖着不处理。

企业完结
处理结果
7天外,不符合退费条件
解决方式
已解决
解决方案
改善服务,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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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内容
投诉苏职培文化传播公司拒绝退费,机构引导到平台海尔消费金融分期贷款支付学费 本人2025年7月114日,在苏职培文化传播(南通)有限公司报名自考培训班,费用6980。由于费用较大没有办法一次性支付完成,机构引导到平台海尔消费金融分期贷款支付学费,报名时说是招生办实际是一个机构,现退款无果,这个机构违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的个益,请相关部门介入帮忙处理。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6条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33条,这个机构作为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夸大宣传、未如实告知教学条件,且其单方制定的“概不退款”条款属于排除消费者主要权利的无效格式条款,依法不得作为拒绝退费的依据。其次,根据《民法典》第562条及继续性合同解除规则,教育培训合同具有人身属性及高度信赖基础,我认为我作为消费者享有单方解除权,剩余未履行分期付款义务应终止 在报名前期一直和我宣称的是南通市崇川区青学辅导中心。但是实际与我签订合同和收款的是苏职培文化传播(南通)有限公司。前期一直拿着南通市崇川区青协辅导中心的助学资质与我交谈,且实际苏职培文化传播(南通)有限公司并没有办学资质。诱导我消费。且前期时向我宣传师资力量雄厚,有直播课和录播课,但是交费之后我开了课程。学习期间并没有通知我上直播课。课程教师质量水平与宣传并不相符。明前期一直和我宣称的是一对一规划,一对一辅导,但是实际并没有。我向苏职培文化传播(南通)有限公司6980元学费,该机构的老师说一直到我毕业这6980元,属于学习预付费苏职培文化传播(南通)有限公司涉嫌违规。且交费时未给我开具发票,给机构索要发票时才答应要给,结果17就开好了,非要故意拖到23号才给我,造成我单方面违约退费条款的7.2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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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名时说是招生办实际是一个机构,22日当天发现该公司投诉特别多,同一时间联系工作人员要发票查看真实情况,23号发票上写的是非学历教育,但我这边报的就是学历教育,后面查了一下于25日提出售后退学,现退款无果,这个机构违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的个益,请相关部门介入帮忙处理。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6条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33条,这个机构作为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夸大宣传、未如实告知教学条件,且其单方制定的“概不退款”条款属于排除消费者主要权利的无效格式条款,依法不得作为拒绝退费的依据。其次,根据《民法典》第562条及继续性合同解除规则,教育培训合同具有人身属性及高度信赖基础,我认为我作为消费者享有单方解除权,剩余未履行分期付款终止,终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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