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科泊寓违约不赔偿引发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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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与深圳市泊寓租赁服务有限公司签订了:2024年7月1日~2025年6月30日共计12个月的租房合同,地址为:泊寓HOME-福永白石厦公社十一巷9号907。 2025年2月8日泊寓工作人员电话通知,因原房东要提前收回楼栋产权,租客须在该月内解除与泊寓的租赁合同并自费搬离,且泊寓方不支付任何违约费用与搬家费用。或者租客搬到泊寓周边的其他楼栋,泊寓方赔付一定的搬家费用。 因本人不考虑搬到周边楼栋,所以决定搬走,并开始找寻新房。本人不接受泊寓方的违约不赔偿做法,后续会维权。泊寓方的做法符合租房合同内约定的违约情形,既第8.3.2:因公寓产权人强制收回标的公寓等非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甲方无法继续出租的,须按合同第9.1.2:甲方存在本合同第8.3条约定情形,乙方要求解除合同的,甲方应向乙方支付【1448】元违约金。 2月11日,本人找到新房交了定金,并开始着手搬家。 2月14日,泊寓方再次联系本人,称他们与新房东协商,原租客可在原住址住到合同租期结束,并由泊寓继续提供服务。说他们跟新房东关系好,不会有问题云云。但本人考虑到泊寓方已无楼栋产权,后续是新房东管理,公寓名称也会更改,无法预测继续住下去会发生什么问题,且本人已找好新房决定搬走,所以本人提出甲方按合同约定履行违约赔偿与本人搬家产生的费用,但泊寓工作人员表示无法按合同约定履行,只能自费搬离或者享受一定优惠搬到泊寓其他门店,或者与新房东签约继续住到合同结束。 本人不接受泊寓方的霸王条款,且本人已在2025年2月16日自费搬离,维权经历多月无果,泊寓方无人处理。希望泊寓方遵守契约精神,履行违约责任,按合同约定赔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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