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在娱乐场所受伤并遭拒绝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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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1日,本人去赤峰市松山区天王商务A座7楼709(π门3D推理社)在被饰演女鬼的工作人员追逐惊吓过程中,被该店门槛绊倒,(该店门槛周围没有任何安全警示,且该店占用公共场所为己用,有好多危险设施)导致门牙磕掉一块,(身上多处扭伤淤青) 当日要求店家赔偿费用,拒绝,遭店家恐吓,称自己认识好多律师,不怕本人投诉 事后,投诉12315,我的诉求是该店赔偿我补牙费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98条的规定,…经营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综上强烈要求旅游局让该店赔偿我补牙检查牙费用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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