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成学文化虚假宣传诱导消费并拒退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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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为国家承认学历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在读学生(学籍证明附后)。 该公司销售人员于2025年4月7日在明确知晓本人全日制在读身份的情况下,仍向本人推荐其“自考本科”项目。 销售人员在推广过程中作出“两年内获得证书”、“考试难度低” 等具体承诺。 关键风险未告知:销售人员未依法告知同时持有全日制学籍与自考学籍可能存在的政策冲突风险(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第二十条;《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十二条)。 退费规则未显著提示: 关于退费的限制性条款(特别是“课程开通后不予退费”或高额违约金条款)未在签约前以显著方式提请本人注意(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 2. 涉嫌虚假宣传与服务不符: 销售人员所作出的关于项目难度、拿证周期的承诺,与本人实际体验的课程内容、考试要求存在显著差异(可提供课程内容截图、宣传物料截图等对比证据)。 该宣传行为涉嫌违反《广告法》第二十四条关于教育、培训广告不得“对教育、培训的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证性承诺”的规定。 3. 未充分披露分期付款性质: 销售人员以“教育分期”名义引导本人办理付款手续。 在办理过程中,未清晰、完整地说明该分期付款协议的本质(即其为一种信贷/贷款合同)、资金流向(直接支付给该公司)、可能产生的利息或费用(即使声称“免息”,也应明确告知相关条件及违约责任)、以及未能按时还款对个人征信记录的潜在影响(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第二十条;《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关于消费者知情权及贷款用途的规定精神)。 4. 合同解除及违约金争议: 基于上述理由(未履行告知义务、服务与宣传不符),本人于2025年5月6日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民法典》相关规定,向该公司提出解除服务合同的合法要求。 该公司起初以“服务已开通”为由拒绝解除合同及退费。 至2025年8月7日,该公司提出解除合同需支付最低为合同总金额(2000多)相当于30%的“解约费用”。 该违约金要求显失公平: 首先,本人行使解除权系因该公司存在未充分告知关键信息、涉嫌虚假宣传等在先违约行为。 其次,合同约定的30%违约金比例远高于该公司因合同解除可能遭受的实际损失(例如,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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