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诱导签署违规培训合同并要求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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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准大一学生,刚开始我被拉入自称大学生资料群,群管理宣传课程,说是大学必备技能,然后就参加了,该机构老师有让我免费上直播课,上完后询问我是否有报课打算,本人拒绝报课,于是该机构老师开始以学习可以接委托赚钱为理由诱导本人报课,并且用先学后付、可以通过接委托赚钱交学费、学习不久就能赚钱来诱导我,本人提出让我想想,该机构老师仍然极力诱导,诱导我交报名费,最后于6月24日下午报名,第二天本人在外面有事,对方让我签合同,我以在外面推脱,对方却不断催促,让我尽快弄,并提出抽一分钟搞一下,在他的催促下我就直接签了,对方没有提示关于本人重大利益的条款。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对方违反了这一条法律。本人为无经济来源的学生,被诱导签下4680元分期协议(200元定金+10期448元/月),该协议违法《关于进一步规范大学生互联网消费贷款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严禁精准营销大学生。而且对方合同第20条为“霸王条款”解除协议需要甲方支付已开启阶段课时费用+500元平台管理费+总课程价格10%违约金+缴费时享受的分次付费服务费减免等。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该格式条款无效。打着学习后可以接单赚钱,但合同没有任何关于就业方面的保障,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合同中的分期付款违反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大学生互联网消费贷款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不得将大学生设定为互联网消费贷款的目标客户群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展营利性编程培训等业务,培训机构必须单独取得《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但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资料中,成都未来虫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明确标注“不含涉许可审批的教育培训活动”,证明其无合法办学资质,实际经营行为已构成:1诱导性消费 2超范围经营 3非法办学。本人提供双方签订的合同等信息足以证明其虚假宣传与违规经营的事实。 该公司是教育资询公司,营业范围不包括教育培训,但之前宣传并没有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