抖音旅游服务虚假宣传且处理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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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好友4人于2025年5月10日在抖音生活服务购买了尚途乐游(北京)国际旅游有限公司的“9天8晚多日游”,订单号1085****5763(还有其他3单单号)预约出行日期为2025年7月26日~2025年8月3日。 我4人已到达乌鲁木齐,26日是成团第一天,在26日下午都没有给我们安排酒店以及接机司机,把我们这个团忘了。 该公司未经我4人同意私自把我4人转团给“乌鲁木齐新丝路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并在8月6日我在抖音平台投诉后伪造我的个人签名,伪造授权合同。(该合同我从未见过,签署日期为8月6日,且8月3日我4人行程已经结束,推测为平台告知商家我的投诉内容后商家伪造,有截图) 在行程第3天已与尚途乐游工作人员反馈过问题,该工作人员说处理最后也没有回复,如果当时及时处理或许不会出现后续的极差体验! 直播间承诺3晚3钻1晚景区民宿4晚4钻,实际住宿为4晚3钻,2晚4钻,2晚2钻,该行为看似是酒店降级,实际是虚假宣传!在直播间里胡说八道,抖音平台不作为! 该产品为抖音生活服务推出的安心游产品,承诺的无购物,实际却有捆绑消费!不消费不给早餐吃!由于没吃早餐导致我们在坐车去往下一个景点时恶心难受!体验感极差! 该商家完全不把游客的生命安全当回事,车辆老旧,委派司机危险驾驶,多次被交警提醒,多次在非必要情况时逆向行驶,后发现该车辆为非营运车辆,新疆旅游时间长路程远,按照营运车辆标准来说该车辆或已达到报废年限或里程,我已向抖音提供危险驾驶视频证据以及非营运车辆证据,抖音无作为! 在发现伪造授权合同前我认为应由商家和抖音平台对我4人共同赔付50%费用,但现在伪造合同后我认为问题升级,平台与商家一丘之貉,且涉嫌虚假宣传假一赔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二条,其核心标准为宣传信息存在虚假或误导性内容,未经我四人同意就转团的行为违反《旅行社实施条例细则》第35条,组团社不得擅自将游客转给其他旅行社,根据《中国人民旅游法》第97条,旅行社若租用无资质车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63条明确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将受到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处罚。这表明,如果旅行社使用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私家车接团,是违法的! 综上所述,我认为在本次行程中对我4人承受的极其恶劣的旅行体验,应由抖音生活服务平台以及尚途乐游公司共同对我4人进行全额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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