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润发超市售卖变质大米拒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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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8月20日,本人在龙岩大润发超市购买金额为36.9元的荟尚南粳46大米。于2025年8月21日,拆开该商品。 2025年8月21日中午,本人与家人在食用过程中发现商品变质严重,商品存在发黄,发黑。 在检查食物包装过程中发现包装上说明了商品生产日期是2024年11月28日,保质期是12个月,且该商品可以常温保存。在未过保质期的情况下,出现变质情况,品质有严重问题,严重违反食安全品,本人联系大润发售后,售后人员拒不赔偿,拒绝出面协商。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生产者或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作为消费者,本人有权合理合法维护自身权益。 诉求是退还购买金额,并且支付1000元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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