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保险拒绝理赔引发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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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方小型车辆云LPS821(对方:张义和)(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我方 轻型仓栅式货车 我于2024年5月29日07时09分许,在大丽高速云浪收费站至楚大收费站连接线西屏路岔口变更车道时所驾车尾部,与驾驶人苏定海驾驶云L793GS号小型货车右前侧发生碰撞,造成张义和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当事人张义和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章第四十四条第二款有关“第四十四条第二款 在道路同方向划有2条以上机动车道的,变更车道的机动车不得影响相关车道内行驶的机动车的正常行驶。”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认定当事人张义和负全部责任,当事人苏定海无责任。 ☑财产损失事故 受伤当事人伤势轻微,各方当事人一致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处理 对方保险公司拒不赔付! 我方由于车辆属于货车急于用车 我方垫付维修费用 对方保险公司现不予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