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公司退票设置不合理医院等级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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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提供了诊断证明和医药发票,驳回的理由是医院等级不符合。首先,我这个病去的是本地的专科医院,专病专治,而且这个医院也是合法合规的正规医院。航空公司以“医院等级不够”为由拒绝退票的行为,本质上是通过格式条款不合理限制消费者权利,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等方式,作出排除或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航空公司单方面设定“仅限二甲医院”的退票条件,属于典型的不公平格式条款。该条款未与消费者协商,且与保障航空安全无直接关联,实质是通过限制医院等级加重消费者举证义务,违反了法律对交易公平性的要求。第二十六条:经营者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若航空公司在购票时未以显著方式提示“二甲医院”要求(如未在购票页面加粗、弹窗提示),或在退票时临时增设该条件,即构成“未履行提示义务”的违法情形。根据司法实践,此类条款因未被消费者实际接受,不具有合同约束力。《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格式条款若存在“不合理地免除或减轻自身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或“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情形,应认定无效。航空公司以医院等级为由拒绝退票,属于不合理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第五百六十三条: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旅客因疾病无法乘机属于不可抗力情形,航空公司不得以医院等级为由阻挠解除合同。即使合同中有“仅限二甲”条款,该条款也因排除法定解除权而无效。《公共航空运输旅客服务管理规定》第七条:承运人修改运输总条件时,不得将限制旅客权利的内容适用于修改前已购票的旅客。若航空公司在旅客购票后才增设“二甲医院”要求,该条款对已购票旅客不具有约束力。第三十一条:承运人应当制定公平合理的退票政策,不得损害旅客合法权益。航空公司将医院等级作为退票前置条件,缺乏行业统一标准且与多数航司通行做法不符,构成对旅客权益的不合理限制。根据该规定,民航行政机关可责令其整改并记入失信记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经营者不得违背购买者意愿搭售商品或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航空公司将“二甲医院证明”作为退票前提,属于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条件的不合理性:医院等级与航空运输服务无直接关联,且该要求超出了验证病情真实性的必要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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