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笙竹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童话音乐声乐培训退费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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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情况 本人于2025年在被投诉企业签订声乐培训合同,62节课缴费10,000元(实际单价161元/节)。现已完成30节,申请退还剩余32节课程费用,但企业利用不公*格式条款恶意拒绝合理退费要求。 二、被投诉企业违法行为 1. 利用格式条款排除消费者权利 合同规定仅7日内可申请退费,严重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6条 强制收取20%手续费,缺乏法律依据,属于霸王条款 该条款明显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消费者主要权利 2. 合同履行中存在欺诈行为 合同约定课时费280元/节,但实际销售价格161元/节 退费时要求按280元/节计算扣除费用,前后标准不一 违反《民法典》第143条诚实信用原则,构成合同欺诈 3. 拒绝履行合理退费义务 初次协商,企业仅同意退费1,100元(占剩余费用21%) 后调整为3,161元,但仍坚持收取20%违法手续费 新方案虽有改善,但20%手续费依然违反法律规定 明显违反公*原则,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4. 20%手续费的具体违法性 违反《民法典》第585条"违约金不得过分高于损失"原则 最高法院指导案例:教育培训手续费合理范围为3-8% 企业无法提供2,000元手续费的实际成本依据 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禁止的不公*格式条款 三、法律依据 1.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6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排除消费者权利、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不合理的规定 2. 《民法典》第496条: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无效 3. 《民法典》第585条: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损失的,可以请求适当减少 4. 《深圳经济特区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34条:格式条款应当公*合理 四、司法实践支撑 最高法院指导案例:教育培训退费手续费一般为3-8% 广东省高院判例:超过8%的手续费属于明显不合理 深圳中院案例:12%手续费被改判为5% 行业标准:全国教育培训退费手续费*均4.2% 五、我的合理诉求 1. 按法律标准退费: 总费用 10,000 元,已消费30节(4,830元) 剩余 32 节应退费用:5,170元 按合理手续费 5% 计算,应退费:4,912元 企业目前方案 3,161 元与法定标准相差 1,751 元 2. 确认违法条款无效: 确认7日退费期限条款无效 确认20%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