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中发现异物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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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诉状书 投诉人信息: 姓名:李洪研 联系电话:156****3260 地址: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福汇园8号楼2单元901 身份证号:156****32****91315 被投诉方信息: 名称:天津梅江山姆会员商店 地址:天津市西青区友谊南道梅江会展中心 投诉事项: 本人于2025年9月6日20时30分左右在天津梅江山姆会员商店购买了“蓝莓杏干酸法包”(消费金额:45.9元),食用时发现产品中存在飞虫异物。本人立即与商店沟通,但店员以“不确定异物来源”为由拒绝赔偿。现要求商店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希望相关部门调查处理。 事实与理由: 2025年9月6日20时30分左右,本人在天津梅江山姆会员商店购买了“蓝莓杏干酸法包”,消费金额为45.9元(见附件) 2. 在食用过程中,本人发现产品中存在飞虫异物(见附件)。该异物明显存在于食品内部,说明产品在生产或销售过程中存在卫生问题,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3. 本人随后与商店沟通,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理。但商店店员回电表示“不确定异物来源”,并拒绝赔偿。该行为侵犯了本人作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5. 本人要求商店依据上述法律规定,退还购物款45.9元,并支付赔偿金1000元。 证据清单: 投诉请求: 1. 责令天津梅江山姆会员商店退还购物款45.9元,并支付赔偿金1000元。 2. 要求商店对涉事产品进行下架处理,并加强食品安全管理。 3. 希望相关部门依法调查并出具处理结果。 此致 投诉人:李洪研 日期:2025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