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康人寿虚假宣传及返佣诱导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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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人:李进 被保险人:李庶诚 保单号:77387102(全能宝贝)、77401296(惠健康) 投保时间:2019年6月7日 虚假宣传/销售误导:销售人员当时口头承诺“交满10年后可全额返还本金”,但合同实际规定为“需交满19年和15年,且现金价值远低于所交保费”,两者的严重不符构成了欺诈和误导。严重误导本人做出购买决定。 隐瞒重要信息:在签署合同时,销售人员未对缴费年限、免责条款、现金价值表、退保可能产生的损失等对投保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进行任何提示和明确说明,仅催促本人签字,严重侵犯了本人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 诱导欺*: 销售人员为促成交易,承诺并确实通过微信转账方式给予本人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返佣),诱导本人投保。该行为属于以不正当利益诱导投保。违反行业禁令。 上述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第二十条关于消费者知情权和经营者真实宣传义务的规定。 2. 法律依据: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保险公司及销售人员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保险合同条款内容,对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关键权益规则(如退费、现金价值)需重点提示,该营业部未履行法定“说明义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保险公司及工作人员不得“欺*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该营业部的误导行为已构成欺诈,导致我作出非真实意愿的投保选择。 3. 佐证材料:以录音为证。 (二)以返佣为诱饵诱导投保,违反行业禁止性规定 1. 违规事实:销售人员为促成投保,明确提出“投保后返还部分佣金”,并在我投保后通过转账方式支付了返佣款项,以不正当利益诱导投保。 2. 法律依据: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项、第四项:销售人员不得“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返佣行为属于法定禁止的违规操作 投诉诉求: 1. 要求该保险公司全额退还所交保费共计[32968]元。 2. 要求监管部门对该公司的违规销售行为进行查处并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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