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想猫舍虚假宣传强制分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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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于 2024 年 8 月 27 日在光想(沈阳)宠物服务有限公司参与 2 只小猫的领养,过程中遭遇多重侵权: 虚假宣传诱导消费:该机构在 “光想宠物” 小程序以 “299 元领养 1 只小猫、399 元领养 1 只小猫” 为标题吸引我关注,我据此为 2 只小猫支付共计 198 元定金(每只对应部分定金),后续又为 2 只小猫支付 共计500 元尾款;但后续被告知需签署包含 “每月通过支付宝为 2 只小猫分期支付费用” 的协议,实际总花费达 7748 元,与最初 “低价领养单只猫” 的宣传严重不符,存在明显虚假宣传。 强制签署不公平格式条款:我发现 2 只猫的总费用与宣传差距极大后明确提出退款,但对方以 “2 只猫的定金、尾款均不予退还” 为由强硬拒绝;因担心已支付的 698 元(198 元定金 + 500 元尾款)无法追回,我被迫签署包含分期支付的协议。而协议中 “强制为 2 只猫分期、限制退款权利” 等条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属于无效的 “霸王条款”。 宠物健康与分期负担问题:领养后,2 只小猫均出现健康问题,且每月通过支付宝为 2 只猫履行分期义务操作繁琐、经济压力大,我多次与机构沟通解除分期均遭拒绝。 现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恳请有关部门协助:① 认定涉案为 2 只小猫设置的分期协议中不公平格式条款无效;② 解除与该机构就 2 只小猫的分期支付约定;③ 退还我为 2 只小猫已支付的 698 元(定金 + 尾款)及相关不合理费用共计7748元。 光想(沈阳)宠物服务有限公司存在虚假宣传且构成 “消费欺诈”,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主张 “退一赔三”,具体金额计算如下: 1. 退款金额 要求退还已实际支付的8446 元(含定金、尾款及相关费用)。 2. 惩罚性赔偿金额 按 “消费价款的三倍” 计算: 8446元×3=25338元 总赔偿 退款 + 惩罚性赔偿 = 8446+25338=3378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