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mart汽车新车交付存在车漆抛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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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属本人消费者为原告,上海永达星宜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为被告 一、购车合同订立与履行情况 2025年6月28日,原告前往被告下属的smart汽车上海五角场展厅选购车辆,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车辆订购订单》(以下简称《订单》)。《订单》明确约定,原告购买精灵牌(smart精灵1号)黑/黄双色纯电动乘用车一辆,车辆总价款为人民币155,800元。当日,原告按约向被告支付购车定金人民币5,000元。 2025年8月30日上午,原告依被告通知,前往上海浦东金桥smart企业交付服务中心提车。原告当日结清剩余购车款后,被告向原告开具了价税合计155,800元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完成车辆交付。 二、发现车辆车漆存在维修、抛光问题的经过 2025年8月30日下午,原告将车辆开回家后,首次发现全车车漆存在多处清晰可辨的抛光痕迹。原告随即在微信售后群中询问新车为何存在抛光痕迹,但被告售后人员态度恶劣,未对该问题作出任何合理解释。 2025年8月31日,原告驱车前往被告售后指定的上海浦东金桥smart企业交付服务中心查验。现场工作人员确认车漆存在多处抛光痕迹后,仅提出“对全车再次抛光还原”的处理方案,并承诺若后续仍有痕迹可再联系售后,但始终未解释新车为何存在车漆问题、为何需进行抛光处理,刻意隐瞒关键信息。 2025年9月25日,原告发现车辆全车抛光纹仍未消除,再次在售后群与被告沟通。被告售后人员通过电话告知原告,可自行前往就近汽车美容店处理,凭发票报销费用。但原告咨询多家汽车美容店后,均被告知“已形成的抛光纹无法彻底去除,仅能通过全车贴隐形车衣覆盖”,且该服务费用为人民币5,000元。原告将此解决方案及费用情况告知被告,明确要求被告承担全部贴车衣费用,却遭到被告拒绝。 三、法律依据与诉讼请求 被告在交付新车前,未告知原告车辆存在车漆问题及抛光处理的事实,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于消费者知情权的规定;交付后既无法解决抛光纹问题,又拒绝承担合理的补救费用,已构成违约。 现要求被告承担贴车衣的全部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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