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恋珠宝诱导消费且未明码标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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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25年10月13日19点左右到崇州市爱恋珠宝中心广场店(崇州市昌明路3号)挑选了黄金戒指,标价1958,折后实付1528,并被店员告知如果想换其他款式,都可以用1958的价格换款式抵扣,试戴期间多次询问之后是否能以1958的价格抵扣克数黄金,店员确认可以,并未明确告知一口价和克数黄金两者是不同的兑换方式,被诱导买了一口价黄金戒指,期间从未告知克数,并且购买的一口价戒指标签并未标明克数,发票也没有注明克数,后回家戒指实际称重****,导致我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以1755元买1g黄金,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章第2条消费者对商品和服务真实情况的知悉权!其行为存在欺诈。未注明商品有关的重要信息属于未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克数属于规格,是明码标价的一部分,只标价格不标克重相当于“标价” 但未“明码”。同时还违反了黄金经营管理办法的第八条,省含金物料交易中心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黄金管理法规和政策,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建立健全规范的交易规则,依法保护会员和客户的合法权益。以上所求,我要求全额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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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且在2025年10月14日下午19点去门店现场协商的过程中,店长态度恶劣,声称让我随便去举报,对于各种提问以其他借口搪塞狡辩。其中关于生日优惠券如何使用的问题出现霸王条款:生日券6.6折的使用条件当中明确写了“消费满500可用;不与其他优惠共享”,店员给出的使用条件是:不与其他优惠共享的前提下,在消费满500的情况下,不管消费多少钱都只给500元打6.6折,意思就是如果消费2000元,其中1500元照付,剩下500元打6.6折。如果是这种使用方式那应该注明清楚,并且该店店员存在欺骗消费者的行为,同一优惠券咨询其他爱恋珠宝门店给出的解答是:比如消费2000元,其中500照付,剩下1500元打6.6折。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在使用优惠券时享有多项法律保护,商家必须遵循相关规定以保障消费者的权益,该商家通过虚假宣传和隐形条件限制消费者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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