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恋珠宝诱导消费且未明码标价
网友保保_iyirXkg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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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25年10月13日19点左右到崇州市爱恋珠宝中心广场店(崇州市昌明路3号)挑选了黄金戒指,标价1958,折后实付1528,并被店员告知如果想换其他款式,都可以用1958的价格换款式抵扣,试戴期间多次询问之后是否能以1958的价格抵扣克数黄金,店员确认可以,并未明确告知一口价和克数黄金两者是不同的兑换方式,被诱导买了一口价黄金戒指,期间从未告知克数,并且购买的一口价戒指标签并未标明克数,发票也没有注明克数,后回家戒指实际称重****,导致我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以1755元买1g黄金,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章第2条消费者对商品和服务真实情况的知悉权!其行为存在欺诈。未注明商品有关的重要信息属于未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克数属于规格,是明码标价的一部分,只标价格不标克重相当于“标价” 但未“明码”。同时还违反了黄金经营管理办法的第八条,省含金物料交易中心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黄金管理法规和政策,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建立健全规范的交易规则,依法保护会员和客户的合法权益。以上所求,我要求全额退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