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安保险恶意拒赔意外烫伤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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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投诉人信息 姓名:郭金金 性别:女 年龄:35岁 联系电话:[158****1816] 身份证号:[41****158****18168] 二、被投诉人信息 公司名称: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保单号:PM157CG2J0249S00640642 客服电话:952299、010 - 9955 联系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圆明园路169号协进大楼4 - 5楼 三、投诉事由 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对本人2025年1月17日意外烫伤事故的合理理赔申请恶意拒赔,严重损害本人合法权益,现投诉,请求监管部门督促保险公司依法履行赔付义务。 四、事实与理由 (一)事故及保险基本情况 本人于[2024年2月21日]投保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意外伤害医疗费用保险(互联网2022版A款)”,保单号PM157CG2J0249S00640642 ,投保人为本人,被保险人也为本人,保险期间[2024.02.21—2025.02.20] ,至今一直无缝续保中…… 2025年1月17日,本人右下肢意外烫伤,因创面愈合过程中逐渐出现瘢痕增生、瘙痒疼痛等不适,于2025年5月28日、6月25日、7月13日、8月29、10月21日分别前往郑州市第一人民医院、亳州市人民医院烧伤整形科就诊,诊断为瘢痕,接受激光治疗、抗瘢痕治疗等,有医院诊断证明书等为证。 (二)保险公司拒赔不合理性 1. 事故在保险责任期内:意外烫伤事故发生于2025年1月17日,处于原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原保单约2025年2月15日结束 ),后续治疗是意外事故导致的合理延续,保险公司应承担理赔责任。 2. 治疗属合理医疗范畴:郑州市第一人民医院和亳州市人民医院病历、诊断证明书等资料显示,治疗目的是修复意外烫伤导致的瘢痕增生,缓解瘙痒疼痛等不适,属于意外伤后的必要医疗行为,并非保险公司拒赔理由中提及的“以矫形、美容、康复性治疗、健康体检、以捐献身体器官为目的的医疗行为、保健性及非疾病治疗类项目” ,保险公司引用责任免除条款不成立。 3. 时间界定与合同不符:保险合同中关于意外医疗“期满后延续治疗”通常有明确周期(如期满后15 - 30天内 ,需从保单条款查具体表述 ),本人治疗在合理延续周期内,但保险公司错误以“就诊日期已超合同约定的附加合同满期日180 日”拒赔,条款引用错误,拒赔理由不成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