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夏航空航班延误致误机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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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同程*台购买华夏航空承运的齐齐哈尔至天津航班(航班号:G52861),衔接南方航空天津至深圳航班。因华夏航空第一程航班延误一个多小时到达,导致我及家人(共一名成人、一名老年人、一名婴儿)无法赶上第二程航班。 为此,我们被迫支付了南方航空改签费766元,并紧急重新购买了中国国航机票,产生额外购票款4420元(成人4180元+婴儿240元)。此次延误为承运人原因所致,非旅客责任。 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二十条及《航班正常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因承运人原因导致旅客损失的,承运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华夏航空以其航班“因其他用户占用空域延误”属“不可抗力”以及我“分开购票”为由,拒绝承担赔偿责任,仅愿支付300元“补偿”。对此,我完全无法接受,理由如下: 一、 所谓“不可抗力”证据不足,且与该公司长期低准点率的事实相悖。 华夏航空至今未提供任何空管部门的官方延误证明,仅凭单方说辞不足以采信。我要求华夏航空就此次延误提供具体、可信的证据,证明其完全属于不可归责于承运人的法定免责情形。根据飞常准2024年上半年统计数据,华夏航空到港准点率仅为73.90%,远低于全国*均水*79.85%,在主要航司中排名垫底。这一系统性低准点率事实,足以证明其延误频发有其自身运营管理不善的内因,不能将一切责任推向“空域活动”。其滥用“不可抗力”条款,涉嫌规避法定赔偿责任。 二、 “分开购票”不能成为免除侵权责任的挡箭牌。 尽管两段航程分开购票,但法律事实清晰:华夏航空的延误,是导致我后续行程受阻并产生经济损失的直接且唯一的原因。这构成了因前一承运人的违约/侵权行为,导致后一运输合同无法履行并产生衍生损失的法律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二十条,承运人应对因自身原因造成的旅客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华夏航空以其《运输总条件》中关于独立合同的格式条款,试图排除其在《民法典》下的法定 赔责任 投诉诉求: 现要求华夏航空承担因其延误导致的全部直接损失,共计人民币3806元(明细:改签费766元+ 重新购票差价3040元)。 第一程下飞机后,我们拖着沉重的行李,推着婴儿车,手抱21月龄婴儿,和60岁母亲在机场狂奔,但仍未赶上第二段行程。我们已与华夏航空多次沟通无果,华夏航空拒绝任何赔偿,态度十分强硬!恳请贵中心介入调查,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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