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公教育未按约退还培训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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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22年6月1日与中公教育签订《培训服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原告根据协议于2022年7月28日提交退费申请及材料,2022年8月1日被告方下属公司贵州省兴义分校负责人马玉梅完成材料审核并提交。根据协议第六条第三款被告应于2022年10月9日前将培训费退还至原告指定账户,但至今仍未收到退款。我多次提出退还培训费,但均沟通无果。之后中公教育提出用分期退款的方式进行退费,我同意分期后被告未按时分期退费,至今分期退得9250,余下9250未被退得。 以下是当时合同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