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乐之童教育闭店拒退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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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于2025年5月28日,与苏州乐之童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签署课程购买合同一份。该合同文本由北京国育乐童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发起并签署,同时加盖了被告一苏州乐之童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的印章。该事实清晰表明两家机构在对外经营中故意混淆主体身份,共同参与交易行为,双方服务合同关系依法成立且涉及共同经营责任。请求退还未使用课程费用总额为:12125元。 2025年11月6日,苏州机构在未与原告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单方面通知闭店,并提出将剩余课时转至第三方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被告单方面终止合同、无法继续提供约定服务的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原告作为消费者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还剩余费用。 目前已明确拒绝转课方案并要求退款,但经协商未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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