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遇良缘服务不符要求且退款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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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9月10日,原告经被告在线业务员推销,与被告签订《婚姻介绍服务合同》(合同编号未填),并向被告支付服务费10000元。 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提供的婚介模式不符合原告需求、服务效率极低,且原告仅接受过1次服务(对服务质量明确不满),未实际享受任何有价值的婚介服务。基于此,原告于2025年9月23日通知被告终止合同并启动退款流程,但被告以“国庆假期前后人员不齐”为由拖延制定退款方案,直至2025年10月9日才联系原告,仅提出退还5200元的方案,该方案明显不合理,原告无法认可。 原告认为:被告未按约定提供符合质量要求的服务,已构成违约;原告提出终止合同后,被告拖延退款且退款方案显失公*,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违约解除)、第五百六十六条(合同解除后的责任)等规定,原告有权解除合同、要求退还合理费用,并要求被告删除其留存的原告私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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