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克4S店价格欺诈及拒退预付款
网友保保_Foh50zbi
1.投诉的主要内容:关于珠海安骅骅能别克4S店销售价格欺诈、违规收款并拒绝退还预付款的投诉 2.投诉的主要事实:2025年11月15日晚,本人在与该店销售余海帆洽谈一辆2025款别克君越库存车(2024年11月生产)时,遭遇了严重的价格欺诈和高压销售。 诱导支付意向金: 在沟通中,余海帆给出了 15.5 万元的落地价。他以“申请优惠”为名,要求本人填写《价格申请表》,并表示申请需支付 500 元意"向金"。 个人违规收款: 余海帆要求本人将 500 元意向金直接微信转账至其个人账户,并声称“一旦申请成功不订购,500元不退”,以此作为高压手段。 价格欺诈,诱导转账: 在“申请成功”后,余海帆又催促本人支付 5000 元“定金”。本人随即向4S店公司账户转账 5000 元。 重大误解,合同未成立: 当晚本人在支付总计 5500 元后,在核对细节时才发现:销售所说的 15.5 万元根本不包含约 6000 元的贷款利息,实际购车总成本高达 16.1 万元。隐瞒关键价格信息: 销售余海帆在整个推销过程中,从未主动告知 15.5 万元不含利息,故意模糊总价,利用本人对总价的误解,诱使本人支付了款项。本人发现被价格误导后,认为自己受到了欺*,且对库存车的担忧加剧,于 11 月 16 日凌晨(付款后几小时)要求取消交易并退款。但余海帆以“价格已批复”为由拒绝退还 5500 元,并强制要求本人将此款项用于购买其他车辆,遭本人拒绝 3.投诉的主要理由:合同未成立,5000元必须退还:根据《民法典》,合同成立需要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本人同意的 15.5 万总价与 4S 店 16.1 万的实际价格存在重大差异,双方未就“价格”这一核心条款达成一致,购车合同根本未成立。故4S店收取的 5000 元预付款(订金)失去了法律基础,必须全额退还。 “定金”罚则不适用:双方未签订任何书面的《购车合同》或《定金协议》。仅凭《价格申请表》和口头约定,不符合《民法典》关于“定金”的书面形式要求,4S店无权扣押此款。 销售欺诈,500元必须退还:销售余海帆使用个人微信收款,系严重违规。虚假的价(15.5万) 作为诱饵,诱*本人支付这 500 元,其行为已构成消费欺诈。 侵犯消费者公*交易权:4S店销售人员隐瞒真实价格,利用高压话术,侵犯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的知情权和公*交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