锂纳斯换电柜无摄像头致电池丢失索赔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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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理由:2025年11月16日,本人在郑州市使用广西锂纳斯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运营的“锂纳斯”换电*台租赁电池,通过其合作方郑州祈墨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换电柜暂存电池时,已多次手动确认柜门关闭锁好,但因*台系统延迟,未识别到电池暂存状态,导致暂存功能失败、柜门自动弹开。因本人手机当时没电,未收到*台发送的暂存失败短信通知,且无法通过手机APP实时确认暂存结果,最终电池被盗。该换电柜未配备摄像头,导致电池丢失后无法溯源追责,*台的这一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8条“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的规定,未充分履行安全保障义务,是电池丢失的主要原因。经多次与*台协商,对方强制要求本人支付1500元赔偿款(电池折旧后金额为2100元),该要求远超合理责任比例,既违反公*原则,也不符合《民法典》第592条“当事人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的规定。本人仅存在操作层面的轻微疏忽,应承担次要责任,而非全额或高额赔偿。本人具体诉求内容:1. 要求*台退还多收取的赔偿款:因*台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换电柜未装摄像头,增加电池丢失风险),本人仅同意按电池折旧后金额的30%(630元)承担次要责任,退回已支付的1500元与630元的差额(870元);2. 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8条规定的安全保障义务,及《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九条相关内容,要求*台为郑州市区域内运营的锂纳斯换电柜加装摄像头,消除安全监管盲区,保障消费者财产安全;3. 若*台仍要求我这边继续找回电池,*台应安排工作人员主导电池找回工作,本人配合提供定位等线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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