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明码标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第十三条,“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该手镯不属于明码标价,吊牌仅写明价格,未注明商品有关的重要信息,只标价格不标克重相当于"标价”但末”明码”,克数属于规格,是明码标价的一部分,属于末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即使六桂福的一口价也会标明g重,这个手镯正反面都没有,我有吊牌为证)
2、“诱导消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第十四条第四)款“利用虑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我属于第一次自己黄金以旧换新,并不了解黄金行情,在我用黄金去换商品的情况下,适当损失我可以接受,但是通过夸大黄金工艺价值,诱导消费者购买一口价黄金的行为均属于诱导行为,致使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第56号令《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不标示或者显著弱化标示对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不利的价格条件,也属于一种诱骗行为-口价黄金不标注克数,目的在于让消费者不知道实际的金重或者让消费者产生误解,显然是显著弱化标示对消费者不利的价格条件的行为,应当属于价格欺诈。
3.“未主动开具发票只要消费者与商家的买卖关系成立,商家就必须给消费者开具发票,这是商家的法定义务。店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消费者有权向税务机关举报该行为。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二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
4“霜王条款””
该六桂福店铺一口价黄金只能换一口价黄金的规定属于霸王条款,霸王条款是经营者单方面制定限制消费者权益、减免自身责任的不平等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和店堂告示或者行业惯例,黄金行业已然将霸王条款作为行规,不容消费者协商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第四百九十七条“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该格式条款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