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里健康大药房售残次药膏拒售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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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人 姓名:朱女士 联系电话:196****0625 被投诉人 1. 阿里健康大药房(淘宝*台店铺) 2. 淘宝*台运营方(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投诉事项 1. 阿里健康大药房销售的香港透骨膏存在质量瑕疵(残次),未履行质量保障义务; 2. 以“超过7天无理由退货期限”为由拒绝处理质量问题,推诿售后责任; 3. 淘宝客服要求“需商家同意方可解决”,未履行*台监管与纠纷处理义务,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事实与理由 一、购物及产品质量问题经过 本人于2025年7月3日在淘宝*台阿里健康大药房店铺,购买风湿药膏3瓶(单瓶50g),订单号:2811****9783交易成功后系统显示交易完成时间为2025年7月13日。 该款透骨膏为按需使用类商品,根据其规格及使用场景,单瓶50g药膏按需求涂抹(关节不适时使用,无不适则停用),正常使用周期为4-12个月。本人按正常需求使用,5个月后用完第一瓶,打开第二瓶、第三瓶时发现两瓶均为残次产品,请查看产品残次照片,无法正常使用。 发现问题后,本人第一时间联系淘宝*台客服,客服以“需经过商家同意才可解决”为由推诿;后直接联系阿里健康大药房人工客服,对方以“已过7天无理由退货期限、交易成功144天”为由,明确拒绝处理,导致售后问题无人跟进。 二、被投诉人侵害的消费者合法权益 1. 侵犯公*交易权: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消费者享有获得质量保障的公*交易权利。被投诉人销售残次药膏,未提供符合质量要求的商品,违背公*交易原则。 2. 侵犯安全保障权: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消费者有权要求商品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残次药膏可能因成分、包装问题影响使用效果,甚至危害身体健康,侵害了该项权利。 3. 侵犯依法求偿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因使用不合格商品受损,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被投诉人拒不处理售后,剥夺了本人的求偿权。 4. 违反经营者法定义务: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商品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依法要求退货、更换等,不受“7天无理由退货”限制。被投诉人以期限为由拒绝,违反法定售后义务;淘宝*台作为第三方*台,未履行监管与纠纷解决责任,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 三、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第五十二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