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芒电商拒退演唱会票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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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名称:小芒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5MA4QJ1G3X7 · 经营场所: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月湖街道鸭子铺路1号49房 投诉事实与理由 本人于2025年12月9日,通过“小芒”*台向被投诉人购买了于2025年12月20日举办的演唱会门票,订单号为 758176****33****073,实际支付金额1688元。 购票后因故需要退票,本人于2025年12月9日当天即向被投诉人提出退款申请。然而,被投诉人客服人员仅以“拍下概不退票”等格式化话术进行机械回复,拒绝任何形式的协商与沟通,单方面关闭退款渠道。 本人认为,被投诉人的行为严重侵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理由如下: 1. 其使用的格式条款依法应属无效。“拍下概不退票”条款,是被投诉人单方面制定、未与消费者协商的格式条款。该条款完全排除了消费者在合理期限内解除合同、申请退款的主要权利,免除了经营者自身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属于不公*、不合理的“霸王条款”,依法应属无效。 2. 退票请求合理,不影响二次销售。本人提出退票时,距离演唱会开场尚有11天,时间非常充裕。门票为未使用的电子凭证,被投诉人完全有充分时间和能力收回并重新销售,不会造成任何实际损失。其“票品具有时效性、稀缺性”的理由在此情况下不成立。 3. 其行为亦违反自身*台规则。根据小芒*台《交易争议处理规则》第十四条,其条款不得存在“排除买家主要权利”等内容,否则无效。被投诉人当前行为已违反其自定规则。 投诉请求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本人现提出以下投诉请求: 1. 请求市场监管部门依法认定被投诉人“拍下概不退票”的条款为不公*格式条款,并责令其进行改正。 2. 请求市场监管部门协调或责令被投诉人为本人办理订单(订单号:758176****33****073)的全额退款,共计人民币1688元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