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未经同意充值238元要求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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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杨胜槐,我10岁的小孩刘宇洋未经监护人同意,用电话手表上的支付宝的零花钱于2025年12月2017:37及2025年12月26日21:02龙威互动223乐园*台先后充值40元和198元,共消费金额为人民币238元。由于孩子年龄较小,未经监护人同意,此消费行为实际上是由未成年人未经法定代理人同意进行的。根据《民法典》第19条和第145条规定,未成年人实施的超出其年龄、智力范围的民事法律行为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追认。我们作为监护人对此消费并不知情,也未予追认。已尝试与商家协商退款事宜,但对方以各种理由拒绝处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现正式要求贵方协助处理退款事宜,望贵*台督促商家在收到本投诉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全额退款XX元至原支付账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