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猪联程机票航变拒免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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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于飞猪*台购买联程机票,订单包含: • VJ784 金兰→河内T1 15:20 • VJ7238 河内T2→上海浦东 21:25 航班未变更前,两程中转时间 4小时10分钟,可完成取行李、转航站楼及重新值机。2025年12月30日早上9:24,我收到航变通知:VJ784延误至16:55起飞,18:45抵达,中转时间被压缩至 2小时40分钟,无法保证顺利完成中转。 当天无合理改签班次,临时购票价格高昂,本人仅要求免费取消。 法律依据: 1.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十五条、十六条——飞猪拒绝免费取消,侵害退票权利; 2. 民法典:第509条、577条——航变导致联程不可行,属于合同履行条件实质性变化,可解除合同; 3. 民航局规定——OTA*台应协助退改签,飞猪未履行*台义务。 投诉诉求: • 支持本订单免费取消并全额退票; • *台处理类似联程航班航变时,充分考虑中转可行性,不得机械套用“航变不足5小时”规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