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心珠宝以旧换新消费误导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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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15申诉书面异议说明 致安康市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12315投诉*台: 本人[周宗芳],联系电话[133****2503],于[2025年12月30日]通过12315热线,就汇心珠宝(向阳店)黄金以旧换新消费误导事宜提交投诉,接线工作人员以“过质保期”为由拒绝受理,本人对此处理结果提出正式异议,具体理由及诉求如下: 一、 异议核心依据 1. 投诉性质与质保期无关 本人投诉的并非黄金饰品的质量保修问题,而是商家在2019年2月19日以旧换新交易中,未告知换购商品为一口价计价模式、未标注新吊坠实际克重的消费误导行为,主张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第十条规定的知情权与公*交易权,不受商品质保期条款的约束。 2. 诉讼时效尚未届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因欺诈或消费误导引发的民事维权诉讼时效,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三年。本人是*期才发现所换购吊坠为一口价黄金、且实际克重远低于旧金5.33克,诉讼时效从本人发现权益受损之日起算,并未超过法定时效。 3. 商家法定义务不因时间灭失 商家向消费者全面、真实披露商品计价方式、核心计量信息,是法定的义务,该义务不会因交易完成时间长短而消失。商家未履行告知义务的过错客观存在,不能以“过质保期”规避责任。 二、 申诉诉求 1. 要求12315投诉*台撤销“不予受理”的决定,正式受理本人的投诉; 2. 督促被投诉方汇心珠宝(向阳店)就消费误导事宜与本人协商处理,依法履行退换货或补足克重差价的责任; 3. 要求*台在受理后,书面告知本人案件处理进度及联系方式。 三、 附佐证材料清单 1. 2019年2月19日黄金以旧换新消费票据原件及复印件; 2. 换购足金吊坠的贵金属鉴定报告(含实际克重、纯度); 3. 与商家沟通维权的录音/录像资料(如有); 4. 12315热线投诉通话记录截图。 申诉人(签字):周宗芳 日期:______2025年____12月____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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店员未告知我是一口价,发票未标注新吊坠克重,店员未告知一口价这是欺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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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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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诉求:
涉诉金额:
1999元
投诉编号:
1002493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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