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安在线拒赔航班延误险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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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中

投诉事实与理由 (一)投保及航班延误事实 1. 投保情况:本人于2025年12月23日通过同城旅行购买北京飞往吉隆坡的机票(航班号MH319)及众安在线航班延误险,保单号PI073182****29****4761,已全额支付保费并生成有效保单,保险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 2. 延误事实:涉案航班原计划于2025年12月24日9点30分起飞,实际起飞时间为15点30分之后,累计延误时长达6小时,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延误赔付”时长标准(可附航空公司官方延误证明/航班动态截图为证)。 3. 关键事实:本人投保时,未收到航空公司或保险公司任何关于该航班将延误的书面/口头通知,投保决策基于自身出行需求,完全不知晓后续延误情况。 (二)拒赔及争议情况 本人在航班延误后,按保险合同要求提交理赔申请,众安在线以“航空公司提前告知投诉人航班延误后才购买保险”为由拒绝赔付,但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提前告知”事实,也未明确指出保险合同中支持该拒赔理由的具体条款。 (三)投诉依据 1. 根据《保险法》第十四条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应按约定承担保险责任。本人已履行缴费义务,航班延误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保险公司应依法赔付。 2. 保险公司主张“提前告知延误后投保”,但未提供有效证据佐证,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且保险合同中无“投保前已知晓延误则免责”的明确约定,该拒赔理由无合同及法律依据。 3. 本人投保及理赔全过程均符合合同约定,保险公司无正当理由拒赔,已侵害投保人合法权益,违反《银行业保险业消费投诉处理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用户补充投诉
补充内容
本人于2025年12月23日投保延误险,起飞日期为2025年12月24日。12月25日提交航班延误的理赔申请,众安保险于12月31日出具《拒赔通知书》,以“航空公司发生时刻调整已提前告知我航班延误”为由拒绝赔付。本人在12月23日通过同城旅行购买24号MH319航班,购买订单明确起飞时间24号9点30分,购买机票及投保之前未收到航空公司及保险公司任何关于该航班延误的告知信息,航空公司于12月24日凌晨3点59通知我航班延误起飞时间更改,通知实际于12月24日(该日期晚于购票及投保时间),航空公司的延误证明在12月24号14点30分于北京大兴机场E88登机口开具,众安保险拒赔理由与客观事实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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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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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诉求:
涉诉金额:
300元
投诉编号:
1002497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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