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安在线拒赔航班延误险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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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事实与理由 (一)投保及航班延误事实 1. 投保情况:本人于2025年12月23日通过同城旅行购买北京飞往吉隆坡的机票(航班号MH319)及众安在线航班延误险,保单号PI073182****29****4761,已全额支付保费并生成有效保单,保险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 2. 延误事实:涉案航班原计划于2025年12月24日9点30分起飞,实际起飞时间为15点30分之后,累计延误时长达6小时,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延误赔付”时长标准(可附航空公司官方延误证明/航班动态截图为证)。 3. 关键事实:本人投保时,未收到航空公司或保险公司任何关于该航班将延误的书面/口头通知,投保决策基于自身出行需求,完全不知晓后续延误情况。 (二)拒赔及争议情况 本人在航班延误后,按保险合同要求提交理赔申请,众安在线以“航空公司提前告知投诉人航班延误后才购买保险”为由拒绝赔付,但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提前告知”事实,也未明确指出保险合同中支持该拒赔理由的具体条款。 (三)投诉依据 1. 根据《保险法》第十四条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应按约定承担保险责任。本人已履行缴费义务,航班延误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保险公司应依法赔付。 2. 保险公司主张“提前告知延误后投保”,但未提供有效证据佐证,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且保险合同中无“投保前已知晓延误则免责”的明确约定,该拒赔理由无合同及法律依据。 3. 本人投保及理赔全过程均符合合同约定,保险公司无正当理由拒赔,已侵害投保人合法权益,违反《银行业保险业消费投诉处理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