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耀手机屏幕两次漏液拒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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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购买荣耀Magic V filp手机,该手机在短期内连续出现完全相同的严重性能故障,具体经过如下: 1. 首次质量故障(2023年10月28日):手机在正常使用下,屏幕无故出现漏液故障。送至荣耀售后,经其检测,承认属于产品质量问题,并依据“三包”规定予以免费更换屏幕 2. 相同故障复发(2024年1月12日):在更换新屏幕仅约两个半月后,手机在屏幕表面完好、无新损伤的情况下,再次出现完全相同的“屏幕无故漏液”故障。 3. 无正当理由拒保:本人再次送修至荣耀售后。该售后工作人员未进行任何专业检测,也未出具任何具有法律效力的《检测报告》或第三方鉴定证明,仅以“手机背面存在划痕”这一与屏幕故障无直接因果关系的理由,武断判定为“人为损坏”,并拒绝履行保修义务。 被投诉举报人的上述行为,已涉嫌违反*多项法律法规,严重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明确规定:“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本人手机屏幕作为耐用商品的核心部件,自上次接受维修服务(2023年10月28日)至本次故障发生(2024年1月12日),仍在六个月的法定期间内。根据上述法律,应由荣耀厂家承担举证责任 2. 根据《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在三包有效期内,除因消费者使用保管不当致使产品不能正常使用外,由修理者免费修理。”本手机短期内两次出现完全相同的核心故障,已强烈指向产品自身可能存在的质量缺陷。被投诉举报人未能提供任何有效证据证明本次故障系因本人“使用保管不当”所致,其拒保行为缺乏任何正当理由。 3.《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条规定:“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一)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被举报人作为维修服务的提供者,其更换的屏幕在极短时间内(约2.5个月)再次丧失基本使用性能,属于“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 投诉举报请求 1. 请求依法对被投诉举报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法定“三包”义务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2. 责令被投诉举报人立即为本人提供免费保修服务,修复手机屏幕故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