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黄金诱导消费隐瞒克重拒不开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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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于2025年8月20日下午,在阳江市东汇城一楼中国黄金门店,在不知晓克重的情况下被诱导欺*以1610元价格购买一款黄金首饰,购买过程中商家存在多项违法违规行为,严重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具体事实如下: 一、刻意隐瞒克重信息,诱导消费,侵害消费者知情权(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 购买时商家仅推荐一口价商品,本人多次主动追问克重,店员明确告知“这类商品不标克重、也无法称重”,导致本人在完全不知晓商品实际克重的情况下,以折合2000元左右/克的高价完成购买。事后本人发现,竹节首饰上清晰刻有****克重标识,两颗未标克重金珠,商家既未主动告知该信息,也未提醒本人查看刻字,属于故意隐瞒商品核心属性,直接侵害了本人知悉商品真实情况的法定知情权。 二、未明码标价、弱化关键信息,构成价格欺诈,侵害公*交易权(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十条) 1. 商家出具的质保单仅标注商品总价,未标注任何克重信息;现场价格标签被店员拿走,未提供给本人留存,未按规定以显著方式标明商品克重、计价单位等核心信息,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十条。 2. 商家以“一口价”模式为借口,刻意不标注克数,本质是显著弱化对消费者不利的价格条件,让本人无法判断实际单价是否合理,属于典型的价格欺诈行为;同时未提供计量正确、信息透明的交易条件,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侵害本人公*交易权。 三、拒开发票,涉嫌偷税漏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三条) 付款后本人明确要求开具正规发票,商家仅提供质保单,未依法履行开票义务,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八条“销售商品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的规定,涉嫌偷税漏税,税务机关可依据该办法第三十三条对其处1万元以下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