蕾特恩诱导消费虚假宣传拒不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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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内容 本人因祛痘需求,于2026年1月6日前往被投诉方门店蕾特恩消费,全程遭遇商家诱导消费、虚假承诺、隐瞒合同关键条款及未按约定提供服务的多重侵权行为,具体事实如下: 1.诱导消费,违背真实消费意愿:初始我已自主办理399元3次的祛痘项目,但商家工作人员刻意夸大我的皮肤问题,声称“3次项目完全无法改善”,进而向我先后推荐1399元10次,因之前推荐过5401的项目,于是办理5401元“先享后付”分期项目。我因5401元项目的单次单价看似更划算,初步表达意向后,专门向工作人员确认“若服务不满意是否可随时退款”,工作人员明确口头承诺“做完一次不满意可以退的,那些分期就不用付了”,我基于该承诺才最终同意办理5401元分期业务,该消费决策完全是在商家诱导及明确退款承诺下作出(在此期间并未告知违约金)非我真实自主意愿。 2.服务严重不符约定,存在虚假宣传:商家承诺为我提供“全脸祛痘”服务,但实际完成第一次项目后,仅对脸部小部分区域进行了操作,未按约定覆盖全脸,服务范围与承诺严重不符;且术后皮肤状况未得到任何实质性改善,与商家宣传的“高效祛痘”效果相差甚远,完全达不到预期,属于虚假宣传、夸大其词。 3.隐瞒合同关键条款,格式条款无效:第一次项目结束后,我因挤痘过程中脸部剧烈疼痛,思维清晰度严重下降,商家此时才拿出格式合同要求我签字,并未对合同内容进行任何解释说明。我在疼痛难忍、无法审慎阅读合同的情况下签署了文件,商家自始至终未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告知合同中存在“违约金”条款。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第四百九十七条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该违约金条款属于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格式条款,商家未履行提示和说明义务,且该条款明显加重消费者责任,应属无效条款。 4.口头承诺具备法律效力,商家拒不履行:商家工作人员作出的“不满意可随时退款”口头承诺,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属于合法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双方具有约束力。我在确认服务效果不佳、商家未按约定提供全脸服务后,于2026年1月7日(消费次日)提出退款申请,商家却突然反悔,要求我支付第一次项目的正价费用及所谓“违约金”,严重违背此前的明确承诺,构成违约。 诉求:解约解除违约金,扣掉一次正常服务费 用,退还剩余的365元(已交450分期,加额外的1 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