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庙黄金以旧换新欺诈及未明码标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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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26年1月20日16:30左右,我在苏州市吴中区东吴龙湖天街老庙黄金门店,用****旧金戒指参与以旧换新活动,额外补付1676元。回家后自行称重发现,新置换的貔貅、金珠、戒指总克重仅****,远低于旧金克重。导购避而不谈克重,仅强调“工艺好”,未告知商品为一口价计价方式,导致我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完成交易,其行为存在欺诈,诱导消费者消费。2026年1月22日,我到店沟通,提出更换不低于****按克计价黄金戒指或退款退旧金的诉求,但门店以质保单第三条格式条款为由拒绝,回避自身违规事实。 1. 隐瞒金饰克重,未明码标价 违反《价格法》第十三条“明码标价”规定:“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 克重属于商品规格,是明码标价的核心内容。商家的价签仅标金额、未标克重,质保单也未注明克重,属于未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 2. 诱导消费,侵犯知情权 根据《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款,“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属于不正当价格行为。 同时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侵犯我对商品真实信息的知悉权。 3. 格式条款无效 门店以质保单第三条格式条款拒绝我的诉求,但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排除消费者权利、减轻商家责任的格式条款无效。 4.未主动开发票,购买后只给了价签和质保单!没有主动开票,只要消费者与商家买卖关系成立,商家就必须主动给消费者开具发票,这是商家的法定义务,该店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诉求:我要求商家为我更换克重不低于****的按克计价黄金戒指(无需额外补不合理差价),或全额退还补付的1676元并返还3.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