圆通快递丢件拒按实价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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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于2026.2.2在上海委托圆通速递寄递一件衣服,价值243元,有购买凭证。该快件在发往云南途中丢失,圆通网点以“物品穿过用过、不是原单号”为由,仅愿赔偿120元拒绝按实际赔偿,《民法典》第833条、《快递暂行条例》第27条明确快件丢失应按实际价值赔偿,与物品新旧无关。圆通恶意压价、推诿责任,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原先让他们原价赔偿他们不愿意 ,后面我提出只要求圆通全额赔偿200元,他们也不愿意 多次以物品是已经使用过,还有和原单号不符,为理由拒绝200的赔偿.还态度嚣张,明确表示“不管你投诉到哪里,最后都是我们处理”,对消费者进行威胁恐吓,拒不履行法定赔偿义务,严重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责令快递公司全额赔偿200元,并对该网点恶劣态度与违规行为进行监管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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