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大福盘锦万达店一口价黄金涉嫌欺诈及拒开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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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2026.2.16下午3点多,我在周大福辽宁省盘锦市万达广场店购买两件一口价商品,购买当天商家未给到我商品价签和发票,付款后只展示了小程序的电子质保单,当天回去查看吊坠高达2300元每克!是当天黄金克价的两倍之多,该行为侵犯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消费者对商品或者服务真实情况的知悉权。 另外,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该一口价黄金不符合公*交易的规定。 综上,商家违反了明码标价的规定,侵犯了我的知情权和公*交易权。 2、该交易商家并未向我开具正规发票。该行为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商家及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的规定。 3、首饰有做工问题 该手镯只有两个固定扣,佩戴后因手链边缘比较锋利,与手腕处皮肤产生摩擦,产生刺痒感, 4、该商品销售后第四天我就提出退货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在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有权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这一权利适用于非定制、非鲜活易腐、非数字化商品(如下载或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以及非报纸、期刊类商品。该商品为高价一口价商品,并不属于定制或者其他不适用七天无理由规则的特征商品。 5、卖家声称商品一旦售出不退不换,属于非法排除消费者权益的格式条款,没有法律效力。首先,商品购买时店内并没有悬挂任何标明本店商品不退不换的标识,卖家也并未对商品售后不退不换作出任何提示,也未向我本人作出任何关于退换货及售后的服务说明,甚至没有商品价签以及开具发票,也没有出示任何书面的售后说明;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国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商家所称不退不换属于不合理地单方面限制消费者合法权益、减轻己方责任的格式条款,应当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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