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大福奎屯店发票缺失、虚假宣传及质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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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月29日,在周大福新疆奎屯友好商场门店购买首饰,存在以下问题:1.只有质保单,没有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要买卖关系成立,商家有义务向消费者开具发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2.购买的两件18k金饰品只标注了整体重量,没有明确标注金重,询问店员时也是含糊其辞说<珍珠没有什么重量>,没有明确告知消费者商品信息,侵犯了消费者对商品真实情况的知情权,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章第2条消费者对商品和服务真实情况的知悉权,甚至还存在某种程度的价格虚标和价格欺诈行为。****金饰品和黄金饰品都是一口价商品,销售人员以便宜,金价还会上涨的话术诱导消费者购买一口价商品,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款,利用虚假的或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属于不正当价格行为。4.一口价黄金商品没有明确告知耳针不属于999%黄金(其中一只耳堵还是松动的残次品,存在质量问题),购买时只是说耳堵不是999并未告知耳针部分,而且在质保单上写的金重为1.98克,备注中写金含量999%,实际耳针和耳堵都不属于999%黄金,质保单自相矛盾不一致,同样存在价格虚标和价格欺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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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事项 购买K金珍珠首饰,商家未单独标注K金重量,仅标总重,涉嫌违规侵权 【2026年01月29日】本人在该店铺花费【XX元】购买K金珍珠首饰,所购商品标签、质保单及销售发票仅标注总重量,未按国标及法律要求单独标注K金贵金属重量。该行为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第二十条,侵犯消费者知情权;同时违反GB 11887-2012、GB/T 31912-2015贵金属首饰强制标注要求及《价格法》明码标价规定,导致无法判断商品价格合理性,损害公平交易权。多次与商家沟通要求补标/退货未果,现依法投诉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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