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大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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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大福售卖瑕疵金饰拒不更换
我在2025年10月30日签收了周大福一款10g的黄金月饼,这款投资金做工粗糙,边缘没有处理好,微信周大福小程序买的现在他们以超出7天售后时间拒不更换同款,投诉他们以次充好出售给消费者,过后又不愿积极处理问题,态度怠慢敷衍,我的诉求是更换无瑕疵的同款10g金月饼给我!
投诉问题
以次充好、服务问题、质量问题
处理中
周大福拒绝回收K金项链涉嫌虚假宣传
买的k金项链时候说可以回收,去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吾悦广场店面拒绝回收我的k金项链
投诉问题
虚假宣传、经济纠纷、服务问题
处理中
周大福店员损坏耳饰拒不赔偿
我于2025年11月8日到周大福麻城广场店换塑料耳塞,一名店员搞断弄坏我的铂金耳线导致我经济受到损失,店员们集体包庇逃避责任,并且她们说是周大福耳饰质量的问题。到今天11月15日既不当面承认错误又逃避责任不露面。我的诉求赔偿我的经济损失、道歉。
投诉问题
经济纠纷、服务问题、质量问题
处理中
周大福黄金未告知计价方式要求退货
我于10月15号16:40分在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青山街道科技大道2588号杭州青山湖宝龙广场一楼周大福店 保购买一口价黄金饰品,价值2180元,克重1.14克。商家未明确告知该黄金是按个售卖还是按克售卖,侵犯了我的知情权。我的诉求是退货退款。
投诉问题
不予退款、虚假宣传、价格问题
处理中
周大福诱导消费一口价黄金
本人于2025年11月8日晚上在柳州龙城路工贸珠宝店周大福店,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诱导我消费买一口价黄金,本人要买的是足金,购买时柜姐未告知是一口价黄金,克重标签也是折叠在里面看不见,多次推荐22k金,侵害了消费者知情权,诱导消费者!
投诉问题
虚假宣传、经济纠纷、服务问题
已完结
周大福维修服务态度恶劣引不满
我于2025年11月14日下午2点25左右在湖北省宜昌市CBD商圈的周大福店(宜昌唯一可以维修首饰的店)维修买的传福项链 然后维修之前**** 维修后****于是我询问是有****的误差吗? 一名男性维修人员语气很重➕不耐烦的回复:就差****!! 然后就没有下文 当时我心里就是觉得我自己花钱买的首饰然后还要被别人看不起 我这是第一次维修首饰 我也不知道****误差是否是合理的 维修人员并没有向我解释原因而是带有“看不起或者懒得回复你”的语气➕态度回复我就差**** 让我心里越来越难受 不想配合他填写资料 后面我拿着项链准备离开 他又在那里说我是不是又给你重新称了一遍是不是**** 但是当时我已经没有心情看了 只想离开那个地方! 一个连锁首饰店 服务态度这么恶劣 简直就是在破坏周大福口碑!希望严肃处理这件事情 培训该服务人员的服务意识和服务态度 !
投诉问题
服务问题、态度恶劣
处理中
周大福隐瞒克重且不开具发票
我于2025年11月10日在河北省保定市容城县惠友购物广场一楼周大福购买一条金项链,购买时无标签无克重,购买完才复称,得知12克,价格却高达23800元。商家的所作所为已经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详情如下: 1、隐瞒金饰克重,违反了《价格法》明码标价的规定。且商家未告知,且没有吊牌标注,未注明商品的有关中重要信息属于未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克数属于规格,是明码标价的一部分。2、霸王条款,售前不讲清换款规则,未提前告知不能退换此项霸王条款,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第四百九十七条。3“未主动开具发票” 只要消费者与商家的买卖关系成立,商家就必须给消费者开具发票,这是商家的法定义务。 店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投诉问题
霸王条款、发票问题、乱收费
已完结
周大福门店拒退未拆封金手镯
投诉标题: 成都天府新区大悦城周大福专卖店拒绝退货,涉嫌未提前告知退货政策 投诉内容: 本人于2025年11月12日在成都天府新区大悦城周大福专卖店购买足金手镯一只,重量为18.3克,购买金额为23932元。购买时,销售人员未主动告知该商品离柜后概不退换的政策。 由于手镯尺寸过大,家人无法佩戴,我于2025年11月13日早上前往该门店协商退货,但店长一直未出面称在休假中,让员工告知以“离柜后概不退换”为由拒绝退货。 本人认为: 1. 销售人员未履行告知义务,涉嫌侵犯消费者知情权; 2. 商品未拆封、无损坏,且在24小时内提出退货,具备退货合理性; 3. 周大福线上*台标注“7天无理由退换”,但线下门店拒不执行,存在政策不一致、误导消费者行为。 诉求: 请*台协助协调退货退款,或督促门店提供合理解决方案。
投诉问题
霸王条款、虚假宣传、服务问题
处理中
周大福钻戒佩戴不适申请退货
本人于2025年11月4日在成都国际金融中心购置两枚钻戒,因男戒戴着磨手指头,佩戴不舒服,现想申请退货退款
投诉问题
霸王条款、服务问题、质量问题
处理中
周大福黄金手链有瑕疵拒退货
我于2025年11月8日在成都金牛区五块石路1号周大福(龙湖北城天街购物中心店)购买了一条足金黄金手链。购买当天回家后,我即发现其中一颗珠子上存在一处细小的坑状瑕疵。 由于购买时间比较晚发现瑕疵时门店已结束营业,且其联系电话无法接通,我遂于次日(11月9日)上午前往门店,要求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办理退货。 门店店员以“货物出柜,概不退货”为由拒绝了我的退货要求,并提出瑕疵不确定是否由我本人造成,仅同意更换。店员还声称,此类磕痕不属于质量问题,只有黄金纯度不足才算质量问题。 我认为该门店的做法侵害了我的合法权益: 1. 商品存在瑕疵:手链在购买当日即发现工艺瑕疵,可视为商品未能具备其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不符合质量要求。 2. “离柜概不负责”属无效格式条款:商家单方面规定的“货物出柜,概不退货”属于排除或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经营者责任的格式条款,其内容无效。 3. 商家负有举证责任:对于商品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尤其是在刚购买不久即发现瑕疵的情况下,经营者应承担更多的举证责任。其不能将举证责任完全推给消费者。 4. 对质量问题的界定存在争议:商品质量问题并不仅限于纯度问题,也包括商品不具备其基本的使用性能和外观要求。 投诉诉求 我要求市场监管部门介入调查并组织调解,责令该门店依法履行退货义务,为我办理全额退款。 ​
投诉问题
霸王条款、服务问题、质量问题
处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