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大福以旧换新宣传不实涉嫌欺诈
2026年2月8号晚上九点,在中山市坦洲优越城周大福线下店购买足金戒指,当时,柜台工作人员说以后以旧换新是以克换克,只要补工费,超出克重补差价即可,但是当我后来在网上刷到相关帖子,发现以旧换新是以旧金增值服务价进行置换,需要补当时新金价格,我又去问了工作人员,她又换了一种说法,这种行为存在欺诈消费者行为,我需要周大福退货退款
投诉问题
虚假宣传、服务问题
处理中
周大福未告知积分失效致35389分过期
本人于24年12月27日在周大福门店通过网购形式于周大福江宁托乐嘉华润苏果精致店购买饰品获得35389积分(价值707元),积分于2026年1月1日零时失效,期间内周大福未通过服务号、短信或者电话与本人告知有效期限及使用期限,本人于失效当日与客服沟通,客服说积分不与补偿,事后本人也多次联系客服未果。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关于格式条款的规定周大福尚未遵守。本人诉求为补回本人已失效积分35389分(价值 707元)
投诉问题
霸王条款、经济纠纷、服务问题
处理中
周大福旧金回收价低且误导换购22K金
2026年2.2号晚上9点在珠海万达周大福一楼,拿旧金4克14K,回收价500元,低于市场580元回收,回收价值是2000元,拿了3克旧金999,回收价格999元,回收价值大概3000元,回收旧金总共5000元,周大福要求换款一口价,在导购小姐姐的引导下和提供情绪价值下,更换了一根项链和一副耳钉,回家后才发现是22K金,当时以为是足金一口价,所以现在的需求是要求商家退还我旧金,我退还商品给商家。
投诉问题
以次充好、虚假宣传、经济纠纷
处理中
周大福深圳怀德万象汇店拒退足金项链
我在2026年1月27日在深圳市宝安区怀德万象汇周大福店购买了一条足金项链价值7625元,现在因个人原因需要退货,商家不给退。
投诉问题
霸王条款、经济纠纷、服务问题
处理中
周大福奎屯店发票缺失、虚假宣传及质量问题
2026年1月29日,在周大福新疆奎屯友好商场门店购买首饰,存在以下问题:1.只有质保单,没有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要买卖关系成立,商家有义务向消费者开具发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2.购买的两件18k金饰品只标注了整体重量,没有明确标注金重,询问店员时也是含糊其辞说<珍珠没有什么重量>,没有明确告知消费者商品信息,侵犯了消费者对商品真实情况的知情权,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章第2条消费者对商品和服务真实情况的知悉权,甚至还存在某种程度的价格虚标和价格欺诈行为。****金饰品和黄金饰品都是一口价商品,销售人员以便宜,金价还会上涨的话术诱导消费者购买一口价商品,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款,利用虚假的或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属于不正当价格行为。4.一口价黄金商品没有明确告知耳针不属于999%黄金(其中一只耳堵还是松动的残次品,存在质量问题),购买时只是说耳堵不是999并未告知耳针部分,而且在质保单上写的金重为1.98克,备注中写金含量999%,实际耳针和耳堵都不属于999%黄金,质保单自相矛盾不一致,同样存在价格虚标和价格欺诈。
投诉问题
虚假宣传、发票问题、质量问题
已完结
周大福杭州时代天元城店欺诈销售一口价黄金
在2026年2月2号中午12点左右 在杭州余杭时代天元城珠宝店内购买足金挂坠 花费2780元,后查询黄金克重只有1.16克,我在询问导购时克重时 导购避而不谈克重 说工艺好什么的 不按克,导致我在不知晓克重情况下以2396.5元/克的价格购买了一口价黄金,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章第2条消费者对商品和服务真实情况的知悉权!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购买了一口价黄金,其行为存在欺诈,诱导消费者消费
(2)诱导消费。根据《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款,“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属于不正当价格行为。
(3)未主动开发票,购买后只给了质保单!没有主动开票,只要消费者与商家买卖关系成立,商家就必须主动给消费者开具发票,这是商家的法定义务,该店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甚至价签都没有
诉求:我要求全额退款
投诉问题
虚假宣传、发票问题
处理中
周大福时代天元城店未告知一口价黄金克重涉嫌欺诈
在2026年2月2号中午12点左右 在杭州余杭时代天元城珠宝店内购买足金挂坠 花费2780元,后查询黄金克重只有1.16克,我在询问导购时克重时 导购避而不谈克重 说工艺好什么的 不按克,导致我在不知晓克重情况下以2396.5元/克的价格购买了一口价黄金,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章第2条消费者对商品和服务真实情况的知悉权!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购买了一口价黄金,其行为存在欺诈,诱导消费者消费
投诉问题
虚假宣传、服务问题、乱收费
处理中
周大福一口价黄金隐瞒克重、拒开发票、不退不换
1、隐瞒克重、显失公*
2026.1.27晚19时多,我在周大福南京栖霞金地广场珠宝店购买了一个一口价黄金手链,购买当天商家未给到我商品价签和发票,付款后只展示了小程序的电子质保单,当天回去查看才发现该商品碎钻的克重竟高达0.2克,手链单克黄金达2388元/克,是当天黄金克价的两倍之多,该行为侵犯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消费者对商品或者服务真实情况的知悉权。
另外,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该一口价黄金不符合公*交易的规定。
综上,商家违反了明码标价的规定,侵犯了我的知情权和公*交易权。
2、该交易商家并未向我开具正规发票。该行为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商家及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的规定。
3、首饰有做工问题
该手镯只有两个固定扣,佩戴后因手链边缘比较锋利,与手腕处皮肤产生摩擦,产生刺痒感,
4、该商品销售后第四天我就提出退货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在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有权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这一权利适用于非定制、非鲜活易腐、非数字化商品(如下载或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以及非报纸、期刊类商品。该商品为高价一口价商品,并不属于定制或者其他不适用七天无理由规则的特征商品。
5、卖家声称商品一旦售出不退不换,属于非法排除消费者权益的格式条款,没有法律效力。首先,商品购买时店内并没有悬挂任何标明本店商品不退不换的标识,卖家也并未对商品售后不退不换作出任何提示,也未向我本人作出任何关于退换货及售后的服务说明,甚至没有商品价签以及开具发票,也没有出示任何书面的售后说明;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国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商家所称不退不换属于不合理地单方面限制消费者合法权益、减轻己方责任的格式条款,应当无效。
投诉问题
霸王条款、发票问题、质量问题
已完结
周大福天台店隐瞒克重、拒开发票涉嫌欺诈
在2026年1月30号下午两点左右 在浙江省台州市天台县周大福珠宝店内购买生肖转运珠两颗花费4660元,导购并未完全告知我两枚转运珠克重,在我询问一颗后对后拿的一颗避而不谈,并在谈话中自然而然直接拽掉了标签开始试戴编绳,导致我在不知晓克重情况下以2580元和2080元的价格购买了黄金,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章第2条消费者对商品和服务真实情况的知悉权! 且由于本人第一次买金,并不熟悉黄金购买流程,店家只提供了电子保单,并未开具且从始至终未提及发票,有偷税漏税嫌疑,我在不知情克重且无发票的情况下购买了一口价黄金,其行为存在欺诈,诱导消费者消费
投诉问题
霸王条款、发票问题、服务问题
已完结
周大福一口价黄金未明码标价、不开发票、霸王条款
在1.27日 周大福店里购买了一款一口价的22k首饰,5000多****,相当于2800,1g。周大福店员并没有告知是1口价,并没有告知g重,严重侵犯了消费者权益,属于诱导消费者消费。并没有开出发票,后面去店里,也只是给了一个没有g重的电子发票,标签故意遮挡,没有给看到标签并以公司名义收回标签。当天去店里要求换货,他明确告知我不退不换,霸王条款。他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诱导我,其行为存在欺诈。未注明商品有关的重要信息属于
未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克数属
于规格,是明码标价的一部分,
只标价格不标克重相当于“标价”
但未“明码”。
我后来在周大福和
周生生家看到,即使是一口价黄
金,也会在吊牌正面标明价格和
克重!
同时还违反了黄金经营管理办法
的第八条,省含金物料交易中心
应当严格执行*有关黄金管理
法规和*,坚持公开、公*、公
正的原则,建立健全规范的交易
规则,依法保护会员和客户的合
法权益。
(2)诱导消费。根据《价格法》第
十四条第(四)款,“利用虚假的或
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消
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
易”属于不正当价格行为。商家
不告知黄金克重,且在购买前说
以后可换同价格任意款式,购买
后却说只能换“一口价”商品,属
于诱*消费!(3)未主动开发票和价签,购买
后只给了质保单!没有主动开票,
只要消费者与商家买卖关系成
立,
商家就必须主动给消费者开
具发票,这是商家的法定义务,
该店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
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
款!
(4)霸王条款,售前不讲清退换
款规则甚至隐藏退货规则。售出
不退此项为霸王条款,已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
九十条,第四百九十十条!
投诉问题
霸王条款、虚假宣传、发票问题
处理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