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人寿番禺支公司销售误导致退保损失
网友保保_zsvzxNW5
本人于2017年(时年23岁),基于对销售人员(为本人熟人)的个人信任,在其推荐下购买了“*安福终身寿险(2016)”及一系列附加险产品。现经本人深入研究合同(合同编号为P04***********13)条款,发现此次销售行为存在错误引导、未尽告知义务、产品与需求错配等问题,对本人的知情权、财产安全权造成实质性侵害。经与销售人员沟通无果,现正式向贵局投诉,恳请依法介入调查并要求返还已交的保费。 1.隐瞒核心产品性质,进行错误引导:销售人员当时在整个推介过程中,始终将产品反复强调其保险的全面保障性。未向本人重点说明该合同的主险为“终身寿险”,主要功能在于身故后的财富传承。我一反问为何当初不跟我讲清楚,马上转移话题重点是保重疾,向我强调的是该产品“保障全面”“保障到终老,终老拿保额”,营造“既保大病、又保养老”的假象。其次,对于合同第25条“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按本附加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等额减少”,销售人员也全程未作任何说明。(2026年初小红书上查询后才知道此条款)。 2.隐瞒关键合同风险,未尽告知义务:销售人员在销售产品时未向本人明确解释“现金价值”概念,未告知本人“长期人身保险前期现金价值极低,若在缴费初期退保将面临重大本金损失”这一关键风险。本人直到*期因经济压力查询和询问后,方知若此时退保,仅能拿回现金价值(3906元),将直接损失已缴纳的保费(共计37,721.92元)。 3.产品推荐与消费者需求及状况严重不符:销售人员未对本人23岁的年龄、初入社会的收入状况及以健康保障为核心的真实需求进行任何专业分析。在本人已明确表示“保费有压力”的情况下,其未作为专业顾问推荐适合本人年龄与经济能力的产品,而是极力推销此份保费高昂、以终身寿险为核心的捆绑方案。此行为属于为达成销售目的而进行的不当销售。 4.因为熟人关系,加剧了误导的后果与不公,但其反而利用了此种信任,简化甚至省略了关键信息的告知,使本人降低了应有的警惕性,完全基于销售人员的口头承诺和个人信任作出投保决定。 鉴于上述销售过程存在明显、严重的误导行为,导致本人在非充分知情的情况下订立合同并蒙受重大经济损失,本人现提出以下诉求:1.恳切要求中国*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退还自2017年投保以来所缴纳的全部保险费,合计人民币¥37,721.92。
